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7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雅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雅惠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肆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補充記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乙紙(見毒偵字第5309號卷第16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原因、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7451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乙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309號卷第56頁反面),係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經被告於警詢中供陳,係於伊持有之包包內所查獲等語(見毒偵字第5309號卷第9頁反面),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317號被告楊雅惠女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雅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仍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6日凌晨0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某7-11便利商店,受男友 廖文健 委託而取得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451公克)之包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凌晨0時5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三重區集成路49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雅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廖文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三分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5張。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451公克)。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45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檢察官張啓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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