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請人 徐仁華 相對人 陳金城陳擇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金城即陳擇浪於民國88年1月6日向原債權人 翁克芳 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1月6日至88年2月5日,清償日期88年2月5日,以擔保相對人對翁克芳所負上開債權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 嗣翁克芳 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5年6月4日辦理移轉登記,詎前揭債務屆期不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存證信函、招領逾期之退件信封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簡字第11號裁定等件影本為證。是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8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鎮○○○○段││471││00│08│22.60│28800分之5636│重測前:萬合│││││││││││││段111-1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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