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靜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靜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吳靜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107年10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附表:受刑人吳靜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866、1727號│5827、5828、110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9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7年6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30日│107年9月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056號│15299號│││(已執畢)│(編號2至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3│4│├───────────┼───────────┼───────────┤│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827、5828、11034號│5827、5828、1103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6日│107年9月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299號│15299號│││(編號2至4定應執行刑│(編號2至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有期徒刑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