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 田財勝田精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田精秀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死亡,故請提出被繼承人田精秀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將催告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田財勝之戶籍地「屏東縣○○鄉○○村0000000號」。
三、承上,如欲增列田精秀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請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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