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代理人 劉妙色 代理人 王偉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蕙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韻文
一、債務人李蕙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貳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蕙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韻文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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