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027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昀臣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嘉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昀臣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昀臣印刷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0月6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90067973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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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