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6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廿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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