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3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淑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淑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圍巾壹條及拖鞋壹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品,對商標權人為該商標建立之形象與

聲譽造成危害,更誤導消費者對於該商標商品之正確認知,

行為可議,惟兼衡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數量,告訴人公司估計

所受之損失,併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圍巾1條及拖鞋1雙,為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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