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7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冠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14號、110年度偵字第20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冠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即溶包壹佰壹拾捌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之即溶包118包,其內均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0年12月9日刑鑑字第110802604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