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文陽因侵占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6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515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2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