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786號上訴人 曾璟淮 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上訴人 謝淳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9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萬4,713元,前經原審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3年6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1頁),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佐 (本院卷第32、34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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