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202號上訴人 朱許春子 即 朱吳春雪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高晟剛 律師被上訴人 許東合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繼承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