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光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光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光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鄭光裕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梁耀鑌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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