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宛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之記載,顯係「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之誤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