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準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53號聲請人 孫勃 即準抗告人中國公民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被告 葉明泉
黃玉秀 陳重明 張淑惠 巫建龍 黃希堯 蕭錦松 林育建 哀明仁 楊淑蘭 許資悅 黃志森 盧哲富 黃玉桂 胡瑞升 上列聲請人即準抗告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100年度金訴字第15號),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所為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準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條第
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四、對於第34條第3項指定之處分」、「第409條至第414條規定,本條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16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另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11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準抗告人(下稱聲請人)固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所為之前揭駁回發還扣押物之處分不服,聲請撤銷,經查:
㈠、被告葉明泉等人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9230號、第19321號、第23
365號、100年度偵字第861號、6501號、第12415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0年度金訴字第15號受理,有該起訴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41頁)。而聲請人 孫勃確 曾於民國99年8月13日,至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匯出美金50萬元至被告葉明泉所指定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香港分行(me
gainternationalcommercialbank,hongkongbranch)、戶名:凱新國際有限公司winnewinternational,ltd、註冊國: 貝里斯 、受益人:葉明泉、帳號:00000000000帳戶內一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年11月9日(100)兆銀總企劃字第20106號函及其所附電腦列印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100年11月14所出具之匯款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至54頁、第131頁至第133頁),足證聲請人前揭所述,其匯款美金50萬元至被告葉明泉上述帳戶內等語,核屬有據,應予採信。
㈡、惟經本院與承辦被告葉明泉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之 柯學航 檢察官聯絡結果,據柯學航檢察官於電話中表示:葉明泉等人所涉犯上述案件,係前手承辦 滕治平 檢察官指揮該地檢署徐瑞宏檢察事務官統籌偵辦,經柯學航檢察官與徐瑞宏檢察事務官聯絡查證結果:聲請人孫勃於99年8月13日至富邦銀行(香港)分行所匯入美金50萬元,至葉明泉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香港分行(megainternationalcommercialbank,hongkongbranch)、戶名:凱新國際有限公司winnewinternational,ltd、註冊國:貝里斯、受益人:葉明泉、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並未經警方、檢察官查扣在案,故起訴案件未扣得聲請人所匯入前揭款項;且經本院書記官於100年10月27日與徐瑞宏檢察事務官電話聯絡查證結果,確認被告葉明泉等人所涉犯違反銀行案件,「僅查扣被告等人所有國內銀行帳戶或國內銀行之外幣帳戶,並無香港的帳戶,因其並非我國管轄權所及,且經查扣之帳戶已於查扣清單上皆有載明」等節,有本院刑事案件審理單及100年10月27日電話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第7頁及第44頁)可考。此參照前揭起訴書及其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所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41頁)之內容,均未有查扣前揭聲請人所匯入前揭被告葉明泉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香港分行之記載尤明。
㈢、再者,聲請人孫勃於99年8月13日匯款美金50萬元至被告葉明泉上述帳戶內,該帳戶並未遭司法機關扣押在案,目前該帳戶仍然可自由進出等節,亦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年11月9日(100)兆銀總企劃字第20106號函及其所附電腦列印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第50頁至第54頁)可佐,足見聲請人所匯入之款項並未遭扣押凍結,其聲請所述各節,顯有誤認,要無可信。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所匯款之款項並經未扣押在案,聲請人以前揭聲請意旨為由提起本件準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林慧欣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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