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廖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被告廖武雄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振芳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