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92號聲請人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楊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1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張偉 │台灣新光商│000000000000│186,900元│100年1月31日│EA0000000│││││業銀行左營│2││││││││華夏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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