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8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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