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70號原告 林志鴻 被告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季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1,6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1,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之請求係關於給付工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本件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66元(計算式:
6,500元1/3=2,166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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