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81號原告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虎賁地產有限公司、 洪嵩育 、 林育慈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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