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告百玥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乙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峻豪 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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