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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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行專訴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3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原告保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 律師
趙嘉文 專利師 吳俊億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陞揚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程振芳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複代理人 廖沿臻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複代理人 孫德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增加指定 譚漢民 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蔣淑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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