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017號債權人宜誠金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育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貞宜 、 羅錦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將債務人二人各自應負擔金額分別列計。
二、聲請費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