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民乾 相對人即債務人福金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顏家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月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