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蕭念慈 告訴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被告莊孟汝
林見財 劉雪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0號竊盜等案件(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9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秋君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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