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4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林育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圓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蘭英李明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82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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