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單忠義 代理人 陳夢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任職於台灣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含加班費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等語,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
三、聲請人提列扶養父親 單聚彬 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又提列復康巴士費2,000元及膳食費用,惟聲請人陳稱單聚彬領有月退俸每月約3萬元,請說明單聚彬除每月3萬元之退休俸外,有再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為何?並提出單聚彬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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