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70號聲請人 張崇哲 律師即辯護人被告 張志諒 上列聲請人即辯護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諒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臺中○○○區○○○○路○○○號。
理由本件被告張志諒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聲請人即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臺中○○○區○○○○路○○○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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