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何美香 被告峰美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雲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4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