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6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智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相同部分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第1行起至第2行更載為「王智俊前因毒品案件,各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3月,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核被告王智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及上述經更正部分之科刑暨執畢之紀錄,此有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前述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起貪念,其明知並無其所欲出售之遊戲幣,竟向被害人 于懷倫 佯稱販售遊戲幣,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新臺幣2千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被告因此詐得該筆款項,其所為實屬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白承認,犯罪後態度尚稱可,併斟酌其本件所詐得之款項非鉅,其之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之素行非佳(參見上述前案紀錄表),又其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暨賠償被害人所受之經濟上損失(參見他字第6295號卷第17頁反面、第76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2518號被告王智俊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
號現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智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定應執行刑9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28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明知並沒有網路遊戲「星城」之遊戲幣,竟於102年6月2日凌晨12時26分許,在星城線上遊戲聊天平台上以「機遠」之䁥稱,向于懷倫(聊天平台䁥稱「賺錢龜」)訛稱有賣「星城」之遊戲幣,致于懷倫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新台幣2000元入王智俊指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春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內,于懷倫嗣後未取得「星城」之遊戲幣,始知受騙。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王智俊之自白,(二)被害人于懷倫於警詢之指訴、(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春分行102年8月8日國世永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交易提款明細及被害人 于懷論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四)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證明書、遊戲對話歷程、(五)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檢察官侯靜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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