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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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15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K他命壹小包(毛重壹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靖騰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興股
97年度偵字第12542號被告丙○○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號7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自民國97年5月9日凌晨3時許,在其駕駛之牌照號碼6D-9260號自小客車內,將第三級毒品K他命磨碎後以筆管吸食方式,服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竟仍駕駛上揭車輛上路。嗣丙○○沿臺中市○○○路往東興路方向行駛,於同日凌晨3時13分許,因神智不清而衝撞五權西路2段 陳永裕 所任職之乙○○○大門。經警趕往現場處理,並扣得K他命1小包(含袋重1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就上開犯行自白不諱。此外,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之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11張、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故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參及扣案之K他命1小包(含袋重1公克)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扣案之K他命1小包(含袋重1公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顏淳修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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