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7號聲請人 謝麗惠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安勝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許安勝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係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雖經聲請人提出開庭通知書、假扣押聲請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影本各1件為證,惟聲請人前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本案之履行離婚協議訴訟,請求相對人履行離婚協議,經本院以100年度家訴字第360號審理在案,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0年度家救字第236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前案查詢資料無訛,並有本院100年度家救字第236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該本案准予救助之效力,自及於假扣押,則聲請人就假扣押事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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