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修即林献智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修即林献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郁修即林献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