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147號聲請人 汪任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汪任卿係被繼承人 汪專壽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4附1)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1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汪專壽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