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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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在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吳永在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