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相對人浙江省銀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99年度聲字第520號裁定選任 王秀玲 為特別代理人,王秀玲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以100年度抗字第519號裁定將本院上開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浙江省銀行自民國39年12月1日起不定期承租聲請人(前稱私立台北仁濟救濟院,62年變更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救濟院,68年變更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2小段33、53、54地號土地,供作其所有台北市○○區○○段2小段72建號(原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街○○號,現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街13之1號)建物之基地。詎浙江省銀行未依約給付租金,伊為請求浙江省銀行給付租金,有對之提起訴訟之必要,雖浙江省銀行於政府遷台後,並未在台復業,亦未於經濟部為公司登記,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獨立之財產,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並設有事務所(台北市○○街○段○○巷○號),屬非法人團體,惟原代表人 胡之煥 已於79年10月1日死亡,目前並無適法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致無法定代理人,又恐久延致租金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就前開訴訟為浙江省銀行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及第52條所明定,惟民事訴訟法第51條所定之特別代理人之選任,係就有當事人能力而無訴訟能力且無訴訟代理人之情形,所為之規定,是無當事人能力者,自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29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於聲請狀之記載,本件相對人浙江省銀行應為中華民國政府遷臺時期,隨國民政府撤退來臺之銀行組織,惟其嗣未在臺復業等情。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覆本院略稱:「查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僅有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中國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等6家國家行局,以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家民營銀行在臺復業。復查閱本局目前所保存之遷臺時期檔案,亦無發現與浙江省銀行有關之案卷」等語明確(見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680號卷第19頁)。參諸相對人未經公司登記,有經濟部100年2月1日經授商字第100010238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聲字第520號卷第76頁),可知浙江省銀行應已不復存在,既無法人格,已喪失權利能力,應堪認定。
(二)至聲請人主張浙江省銀行有獨立財產,固據相對人提出前開台北市○○區○○段2小段72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及台北市○○區○○段4小段169地號暨8建號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據。又相對人主張浙江省銀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胡之煥,及有事務所設於台北市○○街○段○○巷○號云云。惟查:經本院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證,據復以:台北市○○街13之1號房屋62年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浙江省銀行,80年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浙江省銀行 胡之渙 ,惟查無「浙江省銀行」與「胡之渙」之關係(見本院99年度聲字第520號卷第38頁),則胡之渙是否確為浙江省銀行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並非無疑。又聲請人提出之前開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雖載浙江省銀行住址為:「台北市○○街○段○○巷○號」,惟上開登記日期均在41年間,而經本院函請轄區分局派員現場查證,據復上開地址「現住人為民眾 顧慈荷 ,據 顧民 稱,該址前身係浙江省銀行,因其父原為該行員工,銀行遂將該處提供做為宿舍使用迄今」等語,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00年1月4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9319126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聲字第520號卷第61頁),顯見該址早已作為員工宿舍,現已非浙江省銀行之事務所,則查無浙江省銀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及設有事務所,尚不符合非法人之團體之要件。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既無當事人能力,如前述,即非有當事人能力者欠缺訴訟能力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