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鍾玉梅 (即 林讚生 之繼承人)
林格州 (即林讚生之繼承人) 林欣樺 (即林讚生之繼承人) 林佳蓉 (即林讚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讚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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