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3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774號),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4行部分,更正為「自94年1月間某日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期間尚短,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裝有第3級毒品K他命殘渣袋5只、盛裝第3級毒品K他命之白色磁盤1個,以及疑似不明藥丸81.5顆,既無證據足認與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有何關聯,自不得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敘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