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9號聲請人甲○○即富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富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德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且已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檢送相關書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富德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富德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保管同意書、應保存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各1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8號富德公司清算人甲○○聲報清算完結卷內所附94年度司字第23號函、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支明細表、刊登新聞紙、93年度股東可抵扣稅額帳戶變動申報明細表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各1件等資料,經核相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