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雲林縣土庫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