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 姚麗娟 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3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2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3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4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5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6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7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8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9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10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