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良成蔬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良 上訴人 陳文成
陳河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萬3,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1,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珮如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