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黃詩惠 被告 徐家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許嘉哲 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號卷二第123-124頁),毋庸併予移送,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許凱傑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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