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9號聲請人 朱文莉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更生清償分配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阮旭家┌─────────────────────────────┐│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償金額│8年償還總│││(新台幣)│比例││額│├────────┼────┼──┼──────┼─────┤│1.華南商業銀行股│0│0│0│0││份有限公司│││││├────────┼────┼──┼──────┼─────┤│2.永豐信用卡股份│62131元│3.7│前2年222元│26640元││有限公司││%│後6年296元│││├────┴──┴──────┴─────┤││1.ATM轉帳帳號:0000-0000-0000-0000│││2.親至永豐銀行各分行持信用卡付款憑條繳款│├────────┼────┬──┬──────┬─────┤│3.遠東國際商業銀│41275元│2.5│前2年150元│1800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後6年2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674+身份證字號)│││戶名:8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萬泰商業銀行股│617523元│37.4│前2年2244元│269280元││份有限公司││%│後6年2992元│││├────┴──┴──────┴─────┤││轉帳帳號:000000000000銀行別:809│├────────┼────┬──┬──────┬─────┤│5.大臺北商業銀行│447210元│27.1│前2年1626元│195120元││股份有限公司││%│後6年2168元││├────────┼────┼──┼──────┼─────┤│6.中國信託商業銀│135121元│8.2│前2年492元│5904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後6年656元││├────────┼────┼──┼──────┼─────┤│7.臺北富邦商業銀│306953元│18.6│前2年1116元│13394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後6年1488元││├────────┼────┼──┼──────┼─────┤│8.友邦國際信用卡│42040元│2.5│前2年150元│18000元││股份有限公司││%│後6年200元││├────────┼────┼──┼──────┼─────┤│合計│0000000│100│前2年6000元│720000元│││元│%│後6年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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