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進益選任辯護人王國論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進益選任辯護人王國論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