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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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國禎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國禎於民國108年3月16日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562號對面前,本應注意在劃設分向限制線路段,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雖雨,然夜間有照明,又柏油路面雖濕潤,惟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未遵守標線指示即貿然左轉迴車。適有告訴人 何金泉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附載告訴人 王慧玲 及被害人 傅美琴 ,沿高雄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而來,迨見前方被告突然左轉迴車行進之自用小客車時,已煞避不及,遂生碰撞。告訴人何金泉因此受有頭皮擦挫傷併腦震盪症候群、胸部挫傷之傷害;告訴人王慧玲因此受有臉部撕裂傷1.5公分及多處擦傷、左側尺骨鷹嘴突骨折、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左第2、3、8肋骨骨折、右第6、7、8肋骨骨折之傷害;被害人傅美琴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嚴重腦水腫、右肺挫傷併血胸之傷害,雖經送醫急救,迄同年4月1日11時28分許,仍因神經性休克不治死亡。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國禎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9年11月10日死亡,此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參特殊註記及個人記事欄)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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