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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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 黃佩琪 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 黃珮琪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佩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爰依前項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當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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