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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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洋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福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87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