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249號債權人 賀建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興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249號債權人 賀建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興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