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宜臻 被上訴人即被告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邱美龍